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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1年住房公积金年检登记及缴存额调整操作规定》的通知


  (1)《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以下简称《降低(缓缴)申请表》,附件4)一份;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单位2009、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2009、2010年度《超级汇总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009年4月7日之后成立的单位,申请降低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只需提供《降低(缓缴)申请表》一份。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单位办理年检登记后,可按以下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1.单位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以下简称《调整清册》,附件5)一式两份,填写完毕后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经办人持《调整清册》到开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调整。

  2.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程序”办理缴存额调整的单位,可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 “调整清册数据盘”,复制“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程序”;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的单位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调整清册数据盘”。

  单位经办人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程序”或“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填写《调整清册》并打印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经办人持《调整清册》及“调整清册数据盘”到开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调整。

  3.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进行调整业务操作的单位,登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填写《调整清册》并打印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经办人到开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调整。

  4.网上缴存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专网”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单位网上填写《调整清册》并确认提交,建设银行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无误的,建设银行为单位出具《调整清册》。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后首月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办理

  单位办理缴存额调整后,首月按照调整后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应持单位卡、身份证件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缴存(补缴)汇总表》(以下简称《缴存汇总表》)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汇缴;当月有新开户、转入、启封、个缴转汇缴、个人补缴职工的,单位还应依据实际情况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增加清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个人补缴清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个缴转汇缴清册》,连同单位卡、经办人身份证件及《缴存汇总表》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按月汇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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