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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1年住房公积金年检登记及缴存额调整操作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1年住房公积金年检登记及缴存额调整操作规定》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11〕59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做好我市2011年住房公积金年检登记及缴存额调整工作,现将《2011年住房公积金年检登记及缴存额调整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2011年住房公积金年检登记及缴存额调整操作规定

  为做好2011年住房公积金年检登记及缴存额调整工作,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6〕11号)及《关于调整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1〕2号),制定本操作规定。

  一、2011年度年检登记业务

  2011年1月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应办理2011年度检验登记。

  (一)住房公积金年检登记的办理

  1.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检验登记表》(以下简称《年检登记表》,附件1)

  单位经办人可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以下简称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年检登记表》一式二份进行填写,也可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www.housefund.cn或www.zfgjj.cn)上填写完毕后、打印《年检登记表》一式二份。填写要求如下:

  (1)《年检登记表》中“上年度登记信息”栏次相关内容不得涂改。

  单位需修改登记信息的,应在“本年度登记信息”相应栏次填写正确内容后办理变更登记;不需要变更的项目,相应栏次不填写任何内容。

  (2)单位经办人应在《年检登记表》中填写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年度及《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年报超级汇总基层表》(以下简称《超级汇总表》)信息。单位同时为有组织机构代码的从属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办理年检登记时填写《年检登记表》中从属单位登记信息,办理从属单位登记。

  (3)《年检登记表》填写完毕后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2.办理年检登记

  单位经办人持以下资料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年度检验:

  (1)《年检登记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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