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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三种补贴”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认定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三种补贴”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认定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津国土房保〔2011〕310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三种补贴”受理、审核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三种补贴”工作平稳顺利推进,现就《天津市住房保障三种补贴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认定若干规定》(津国土房保〔2011〕219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

  (一)具有市内六区城镇户籍、享受低保待遇一年以上、家庭人口在两人(含)以上的家庭,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在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时,受理、审核部门只对原住房被征收(拆迁)、置换或变卖时间,户籍地居住自然户数(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以下同)和拆迁补偿安置费或卖房款金额进行认定,不再认定被征收(拆迁)、变卖或置换住房面积。

  1、申请家庭原住房被征收(拆迁)三年以上,现家庭成员名下确无住房,同意全额缴交拆迁补偿安置费的,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

  2、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的父母(或子女)住房或经追溯的父母住房被征收(拆迁)三年以上的,现家庭成员名下确无住房,申请家庭同意按拆迁时点户籍地居住自然户的比例缴交拆迁补偿安置费的,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

  在户籍地居住并参与拆分拆迁补偿安置费的自然户,须在拆迁时点他处无住房。

  3、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的父母或子女住房出售或置换三年以上的,现家庭成员名下确无住房,申请家庭同意按出售或置换住房时点户籍地居住自然户的比例缴交售房款的,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

  在户籍地居住并参与拆分售房款的自然户,须在出售或置换住房时点他处无住房。

  (二)市内六区两人(含)以上家庭,享受特困救助一年以上且符合“孤老、大病、四级以上(含)残疾”条件的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含)的重残或双残家庭,上年收入低于4.5万元(含)的市级以上劳模家庭、不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三属”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时,现住房面积的认定和缴交拆迁补偿安置费或售房款,按照上述(一)规定执行。

  二、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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