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凡接触举报人或其资料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的资料,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举报奖励基金。奖励基金从财政预算安排,也可以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第十三条 以下举报人员,不予奖励:对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举报人;未署名的举报人员;举报人未提供证明材料或不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的人员;负有“打非”职责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各级安委办要加强对奖励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金的发放工作要自觉接受各级财政、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安委办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将上年发放举报奖励金的情况上报各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北海市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举报登记表
2.北海市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举报奖励金审批表(略)
3.北海市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举报奖励金领取单
附件1
北海市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举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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