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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奖励办法》的通知

  价值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给予800元奖励;
  价值在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给予1000元奖励;
  价值在4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给予1200元奖励;
  价值在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给予1500元奖励;
  价值在100000元以上的,给予2000元奖励。
  第六条 同一案件只对首个举报人奖励;一宗案件有多个举报人同时举报的,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但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七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奖金,由各级安委办负责审查核实、发放。
  第八条 各级安委办审核发放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办案部门在接到举报当日填写《北海市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举报登记表》(以下简称《举报登记表》,附件1),报办案部门领导审批,由办案部门领导指定办案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需要立案的,将《立案审批表》并附《举报登记表》送局领导审批,同时报市安委办备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并执行完毕后,案件经办人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北海市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举报奖励金审批表》(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金审批表》,附件2),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计算出拟发金额,并说明奖励依据,经办案部门领导签批后,报市安委办审核后交财务部门。
  (三)财务部门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后,再将《举报奖励金审批表》并附《举报登记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市安委办领导审批。
  (四)办案部门应在《举报奖励金审批表》核准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并完成奖励金核拨手续。从通知之日起须在90天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办案部门受理举报后,必须告知举报人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领取举报奖励金的要求及程序。
  第十条 财务人员在支付案件举报奖励金时,必须填写《北海市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金领取单》,附件3),办理相关的签收手续。《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一式3份,办案部门、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各保管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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