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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10〕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北海市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非”),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奖励举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范围内,对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各级政府、负有“打非”职责的有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并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人员和单位进行奖励。
  第三条 市安委办负责本办法的实施,以及受理和协调处理举报事项,按本办法的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四条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案件举报奖励金的经费,从财政核拨的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依据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案件的案值大小,一次性奖励有功人员。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50元奖励;
  价值在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给予200元奖励;
  价值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给予5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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