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北政办〔2010〕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北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征地拆迁工作。2010年5月6日下午,市政府召开全市征地拆迁工作会议,部署今年的征地拆迁工作,对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随着一批重大项目全面推进,用地需求量大幅度增加,征地拆迁工作任务非常艰巨。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严格执行征地程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要按照《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10〕2号)的要求,严格执行我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属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的,按照国务院《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 471 号)的规定执行。收回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线性工程,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平衡协调工作。同时,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的监管,严禁拖欠、截留、挪用,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三、进一步规范拆迁补偿工作。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对依法建设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可根据房屋结构并结合成新确定补偿标准,同时对房屋所有权人的其他投入要予以考虑;对依法建设的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结合周边商品房和二手房价格合理确定补偿;对厂矿和专项设施的拆迁,按有关规定由中介机构评估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