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人数在200人以下的学校、幼儿园(含教学点)至少配备1名以上兼职协管员。
2.市教育局负责根据市直学校人数规模按照配备标准核定市直公办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所需配备协管员人数。
3.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根据学校人数规模按照配备标准核定所辖公办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所需配备的协管员人数,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落实经费(2010年6月10日前完成)
学校安全协管员属公益岗位,协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工作经费等基本支出应纳入各级政府公共经费统筹安排。市直公办学校及北海市卫生学校配备协管员所需经费由市本级财政负责;各县、区公办学校配备协管员所需经费由各县、区财政负责。
民办学校参照本实施方案配备协管员,聘用协管员所需经费由举办者承担。
(三)招聘录用(2010年6月15日前完成)
1.协管员主要面向有学校工作经历或公安、部队、保安公司服役经历者进行招聘。招聘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1)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0周岁至50周岁之间。
(2)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法制意识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行政辞退和开除记录。
(4)身体健康,符合我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要求,直系亲属及本人无精神病患史,体能素质好,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市直学校配备的协管员由市教育局统筹按招聘条件和要求,面向社会招聘,报市人事、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3.县、区所辖学校配备的协管员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按招聘条件和要求面向社会招聘,报县(区)人事、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4.要严格做好协管员的考核录用工作,对招考对象要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内容包括:学校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基础业务知识、心理健康知识、普通话水平和基本体能素质等内容,并根据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5.协管员实行聘用制管理,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聘用学校按照
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和程序,与聘用对象签订聘用合同。协管员的工资应当高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规定的北海地区工资标准水平。兼职协管员原则上由本学校教师担任,适当给予工作补贴(协管员的工资和兼职协管员的工作补贴,劳动保障部门提供2009年度我市劳动力市场治安保卫人员岗位的工资指导价位,供教育部门参考提出意见,由教育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