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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10〕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北海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表彰和激励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的优异成绩,进一步调动广大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体委、人事部《关于印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体人字〔1996〕314号)的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6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系指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以下简称世锦赛)、亚洲运动会 (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以下简称亚锦赛)、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全国锦标赛(以下简称全锦赛)、全区运动会(以下简称区运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培养并输送的北海籍运动员、教练员(上一级体育部门确认的输送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
  第四条 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的奖励应根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赛纪赛风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条 运动员名次奖:
  (一)运动员在奥运会上获得1-5名,分别奖励人民币30万、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
  (二)运动员在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上获得1-5名,分别奖励人民币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运动员在亚锦赛、全锦赛上获得1-3名,分别奖励人民币2万元、1万元、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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