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因海上渔事纠纷而引发的治安案件的发展和工作需要,依据工作职责和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积极协助处理。
四、处置程序
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发生后,根据事态的发展,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一)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初发时,未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首接单位应当立即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立即通知纠纷当事各方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民社团组织及有关机构做好当事各方的教育疏导和安抚工作,指导当事各方协商解决纠纷;必要时与纠纷发生地附近的渔船或渔政船联系,要求其赶往现场协助控制局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辖区政府、公安边防、维稳及综治等部门到场协助。
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发生后,相关责任人采取其他过激方式的,首接单位应当立即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应当指派公安边防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并同时通知辖区政府、渔业、维稳及综治等部门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妥善处置海上渔事纠纷。
(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场后,应当按照工作职责,相互配合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
对于治安案件初发时的情形,应当由辖区政府、渔业部门组织当事方推选代表进行协商。同时,要求其他纠纷人员原地等待;由公安边防部门负责并跟踪做好处理期间的人员稳控工作;由辖区政府、渔业部门做好解释、说明和引导工作,制止事态激化和扩大。
对于治安案件发生后的情形,公安边防部门应当首先维护好现场秩序,防止或制止人员采取过激行为;组织当事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经营人)到场,反映情况、处理问题和进行协商;劝离并安顿好纠纷人员到指定地点等待;由辖区政府、渔业部门负责做好处理期间的人员稳控工作;同时,对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中发生的煽动闹事、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由公安边防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处理。
(三)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和平息后,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做好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查处工作,保障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工作措施
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对渔区社会的稳定影响极大,因此,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防范工作,防止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