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北政办〔2010〕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的规定,为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现就我市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和强化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清欠工作,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一)企业欠费大户、财政已安排社会保险经费预算的事业单位、已代扣职工社会保险费而欠费的企事业单位为今年清欠工作的重点。生产正常运转,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参保单位,必须在今年内补齐历年欠费,不得产生新的欠费;生产效益欠佳,但尚有能力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交当年社会保险费,并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历年欠费补缴协议,并做好补缴计划,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11年12月。凡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督促本单位的清欠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因清欠不到位造成资金缺口,影响全市征缴目标任务完成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二)事业单位拖欠失业保险费的问题继续按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加强对事业单位清缴失业保险欠费工作的通知》(北政办〔2007〕36号)进行追缴,特别是失业保险费已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单位,所欠的失业保险费必须在年内补缴完毕,不能出现新的拖欠。失业保险费未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县(区)政府要在年内将失业保险费支出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辖区内事业单位按时参保、足额缴费。
(三)为了确保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于每年6月、12月分别对清欠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逾期不补缴社会保险费或不落实整改的企事业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和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对发生挤占挪用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