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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未纳入编制管理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未纳入编制管理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305号)


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与其形成劳动关系未纳入编制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08〕36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在杭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未纳入编制管理且未经省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进入的职工(以下简称编外职工),自2011 年10月1日起参加省社保中心组织实施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非在杭省级用人单位及其编外职工,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组织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

  在浙部属、军队属事业单位及其编外职工可参照执行。

  二、缴费标准

  参保人员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单位缴费基数按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确定,缴费比例为14%。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实行地方税务部门全额征收,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由用人单位代扣并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具体征收办法由省地税局直属税务一分局与省社保中心另行下文。

  四、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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