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由个人缴费形成。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记账利率计息一次,记账利率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记账利率执行。
参保人员退休、退职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暂按《浙江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省部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试点有关问题的答复》(浙社险〔1999〕90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退休条件及核准
参保人员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退休、退职手续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办理,单位负责填写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六、退休待遇
参保人员的退休待遇,由基本退休费和补贴组成。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退休人员补贴按浙人社发〔2011〕224号规定执行,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单位分担解决。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的退休人员补贴部分,按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同类退休人员补贴的标准执行。单位承担的退休人员补贴部分,由单位负责筹集资金,缴纳到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开设的退休人员补贴资金管理专户,单独核算。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季托收、管理,按实代发由单位承担部分的退休人员补贴。参保单位应于每季第一个月月底前将下季度应缴资金足额存入退休人员补贴资金管理专户,金额按照季初月的实际发放人数及每年经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测算后的人均筹资额度确定,如出现逾期未缴纳的情况,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停发代发部分补贴,并不予补发。
七、退休人员管理
参保人员退休、退职之后,退休待遇(含基本养老金和补贴)由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退职人员的人事档案、党组织关系与日常活动开展等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八、相关问题
新参保单位退休人员2010年、2011年补贴由单位负责清算补发,之前单位和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