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各责任单位要认真排查,及时发现那些至今还未列入防治对象和新出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村和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范,乡镇政府、基层干部群众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二)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群众撤离到安全地带,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要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标志,监测网络中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或有关单位应当定时对危险点进行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等措施,如危险区居民不予以配合搬迁避让的,要按照相应法律程序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三)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四)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组织预验收,再报请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指定受益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和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国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