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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县2009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落实责任,明确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减灾防灾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县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安监、交通、水利、建设、气象、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各乡镇、各国营农(林)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实行汛期巡查和24小时值班等制度。
  2、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检查,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操作规定作业,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
  3、县教育部门在近期内要对全县的中小学校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查找隐患点。
  4、县交通部门要对全县的主要交通干线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对有危险的隐患点进行治理。
  5、县水务部门要对全县境内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山塘、水库、河道等进行全面检查。
  6、县建设部门在汛期要注意对城镇规划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今后凡预算为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必须先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否则不予于报建,其他小型建设项目也要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7、琼中气象局要负责全县气象监测、预报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在汛期来临前提供准确的气象信息,为防治地质灾害的发生做好充分的准备。
  8、县财政部门负责将我县地质灾害的治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妥善调度资金,按计划进度拨款,确保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顺利完成。
  9、县民政部门要负责农村自然灾害救济工作;组织查实、统计和发布灾情;申请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
  (四)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乡镇、各国营农(林)场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特点和地质灾害隐患的情况,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五)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乡镇、各国营农(林)场应制定和落实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进一步完善汛期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的基础上,制定本行政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六)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明确治理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要安排一定的经费投入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治理要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并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七)广泛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墙报、宣传手册和“世界地球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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