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健全化解社会矛盾的联动机制。建立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访、人民调解、劳动仲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
(七)完善行政监督体系,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1、强化行政机关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询问、质询,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及建议,自觉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逐步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主动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自觉接受并积极回应社会舆论、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2、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和发布机制,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发挥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功能,消除有碍区域协调发展的制度壁垒,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3、完善依法行政监督机制。严格执行《
汕头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切实加强政府法制监督。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制度,完善政府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依法行政监督机制。保障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增强监督效能。进一步推进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强化对行政许可和审批行为的监督。认真落实《
汕头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等问责规定,强化责任追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机关工作作出违法行政行为产生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实事求是、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4、落实依法行政定期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每年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各级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八)加强法制宣传培训, 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