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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法治政府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2、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行政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的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后评估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和权限、对象和范围、程序和形式,及时纠正决策偏差。
  (三)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政府法制工作质量和水平
  1、用好特区立法权。充分珍惜和利用我市拥有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的优势,紧紧抓住汕头经济特区范围扩大到全市的有利契机,进一步发挥特区立法先行先试、创设创新的作用,通过立法创新推进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从法治层面突破制约特区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把特区立法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2、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科学把握立法时机和立法规律,特别就加强经济发展、社会建设、民生事业、对外交流合作等重点领域科学编制年度政府立法计划,把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立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同时加强完善行政体制机制、规范行政行为等方面的立法,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
  3、完善立法机制。建立健全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立法工作机制,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提高政府立法的社会公众参与度,对起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立法项目,要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建立健全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探索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和社会风险评估等工作,使制度建设能够更好符合人民意愿、体现规律要求、适应时代需要、解决实际问题。
  4、坚持立、改、废并举。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机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我市改革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规范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行力
  1、贯彻实施《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各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执法依据要向社会公开,执法时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法定权利及有关执法信息,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并就有关事项说明理由。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严格按照《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确定的听证程序进行。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专家论证或者评审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决定后,应当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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