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公开督查落实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党务公开工作加强督查,督促党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二条 督查落实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二)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
(三)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
(四)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
(五)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督查工作要经常征询党员、群众和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对重要事项及时督查,对常规性工作采取定期督查。
第四条 督查情况要及时向县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及时向责任单位反馈。必要时,要根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意见予以督办。
第五条 建立督查机制,不断总结、探索开展党务公开工作中的好方法和经验,不断提高党务公开质量和效果。
党务公开责任考核制度
第一条 党委书记、党支部书记为党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党务公开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条 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建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二)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
(三)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
(四)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
(五)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办理和反馈。
第三条 党务公开考核结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评优、领导干部个人提拔任用挂钩。
第四条 年度党务公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考核结果,报县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进行通报。
第五条 对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各级党组织和个人,要根据党内处分条例,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