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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委员会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离职培训。对政绩平平,只能基本履行岗位职责,近期没有合适岗位安排的,视情况安排离职培训。培训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安排适当工作岗位。
  (五)诫勉谈话。对工作实绩不突出或在某些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的,进行诫勉谈话。
  (六)降职。对违法违纪,造成重大损失或在干部群众中造成较大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降职。
  (七)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对责令辞职不服从的,应当免去现职。
  (八)免职。对不宜再担任领导职务的,或者对责令辞职拒不服从的,应当免去现职或依法罢免其领导职务。
  (九)提前退休。符合《公务员法》有关提前退休条件的,由本人自愿申请,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以上调整方式根据干部自身素质、业务能力、个性特征、身体原因等多个方面实际情况,可以单独使用,也可综合运用。
  第九条 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后,根据不同情况,按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一)交流转任、改任适合其特长的领导职务和诫勉谈话的,其待遇不变。
  (二)改任非领导职务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确定相应非领导级别待遇。
  (三)离职培训的,培训期间可以保留原待遇。培训结束后按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待遇。
  (四)降职的,按新的职级确定相应待遇。
  (五)提前退休的,享受退休干部的各项待遇。

第五章 跟踪管理

  第十条 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教育相结合。对被调整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要高度重视和关注调整后干部的现实表现和思想动态,严格实行跟踪管理。分管县领导和县委组织部的负责同志要与其交心谈话,做好他们的思想教育工作。既要客观公正地肯定他们的成绩和长处,又要明确指出其缺点、不足和问题,讲清调整的原因和理由,帮助他们转变心态,激发其自信心和进取意识,尽早适应新的岗位工作。
  (一)对于在调整后仍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应列为重点考察对象,高度关注其动向,并进行前后对比分析,有针对性地研究对策,激发他们干事创业的热情。
  (二)对于在调整后退出领导班子的,应采取定期回访的措施,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鼓励他们支持新班子开展工作,继续发挥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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