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合领导班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进行认定;
(四)结合对部门单位的作风评议情况进行认定;
(五)结合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调查核实后的情况进行认定;
(六)结合群众举报、县领导提议、组织提议、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提议、个人提议等情况进行认定;
(七)结合人大、政协有关评议情况进行认定;
(八)结合其他有关情况进行认定。
第三章 调整程序
第七条 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调整的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程序。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认定方式,只要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领导干部,经调查核实后启动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程序。
(二)调查核实。对发现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由县委组织部门联合县纪委派出考察组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坚持走群众路线,通过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民意调查、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座谈、走访、专项调查等形式,并征求本人及领导班子成员、上级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的意见,全面准确地了解对领导干部的评价,形成评定意见。
(三)提出调整。在综合分析调查核实情况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县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提出认定和调整建议,报县委酝酿。
(四)讨论决定。县委召开常委会,对组织部门提交的调整意见进行讨论决定。
(五)领导谈话。对调整后的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由分管县领导、组织部门及所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与其交心谈话,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使其尽快适应新的岗位工作。
第四章 调整方式和待遇
第八条 对被确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根据“人岗相适、宽严适度”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做相应调整。
(一)交流转任。对担任现职经验、能力不足,但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可调整到适合其锻炼成长的岗位或因性格、气质等客观原因人岗不相适的,可平级调整担任其它适合的职务。
(二)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对年龄较大、工作力不从心、分管工作较被动的,或因身体原因不适应担任领导职务的,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
(三)改任适合其特长的职务。对适合在专业技术部门任职的领导干部,或对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又适合在机关任职的专业技术干部,或对具备一定领导能力,但不具备驾驭全局、正确决策等正职领导素质的,可以改任适合其特长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