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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委员会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办法(试行)》的通知

  13、属于“一票否决”的工作被否决后,按否决意见应当予以调整的;或者因“一票否决”当年未被调整,但作为第一责任人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没有能力解决问题,导致该项工作在次年被再次否决的。
  14、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或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的。
  15、工作不请示、不报告,擅自越权审批、办事,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16、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的;连续或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的。
  17、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的。
  18、对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不落实或者执行不力,影响重点项目、主要工作进展,经两次提醒或批评后仍不改正的。
  19、身体状况不好,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难以履行现岗位职责,在1年中累计6个月不能正常工作的。
  20、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党内严重警告、留党察看或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
  21、违法违纪事实清晰,证据确凿,正在或已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的。
  22、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连续2年未达标或在3年内受到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
  23、工作适应性差。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后仍不适应工作,安于现状,不求上进,不注意学习新的业务知识,致使单位工作或分管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的。
  24、虽有专业技术特长,但不适合担任现职的。
  25、因年龄或其他原因不符合现职要求的。
  26、工作实绩差,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或所在单位工作三年没有明显成绩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27、群众观念淡薄,宗旨意识不强,不能为群众办实事、好事,在机关作风评议和民意代表、服务对象中反映强烈、满意率低,或者民意调查不满意率超过30%,或者基本满意和不满意率之和超过40%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经组织考察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第六条 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进行认定;
  (二)结合专项考核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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