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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委员会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委员会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新市农场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属企事业各单位党组(党委):
  现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县委组织部沟通报告。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干部执行力建设,加大治庸治懒治散力度,建立干部能上能下,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是指经组织考核认定其德、能、勤、绩、廉、学等方面与所担任领导职务岗位不相适应,不能履行或不正确、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广大领导干部认可度较低,或因健康状况等其它原因难以胜任现职岗位要求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管理及县委委托县委组织部管理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认定和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三)合理配置、人尽其才、人岗相适、宽严适度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于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
  (一)定性标准
  1、“德”方面的问题。即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不能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的;或因作风独断、漂浮,对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拉帮结派,闹不团结情况严重,在干部群众中公信度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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