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2011年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新市农场,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属企事业各单位、省驻琼中各单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2011年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总体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2011年村级组织
活动场所建设总体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实施新时期农村党的建设“强核心工程”意见》(琼发〔2009〕17号)和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琼中发〔2009〕10号)精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省委五届九次会议和县第十一届四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县委统筹,部门联动;资金整合,资产划拨;宜建则建,宜改则改”的原则,结合创建农村示范党支部活动以及山区旅游驿站建设的需要,通盘考虑行政村的社会功能,着力提升全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整体水平,努力把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所在地建设成行政村的“村墟”,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建设数量
2011年,我县共需新建和改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20间,其中新建13间,利用闲置小学教室改建5间,扩建2间(具体见附件2)。如工程总项目(含场所建设、地质勘探、规划设计、项目管理等费用)预算资金超出1000万元,则适当减少建设数量。
三、建设标准
建设标准包括建筑面积、建筑风格、建设方式和设计要求四个方面。
(一)建筑面积。原则上,行政村常住人口在600人以下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40平方米;行政村常住人口在600人以上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建筑风格。在庄重的前提下,建筑风格要融入地方特色,与当地民族文化和自然环境相协调。在办公场所墙体的正门上方中正处设置悬挂党徽处,办公楼前设置国旗杆、篮球场、舞台等配套设施。
(三)建设方式。建设方式主要有新建、改建和扩建三种。无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且无闲置公共办公场所可利用的,采用新建的方式;无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但有闲置可利用的公共办公场所的,采用改建的方式;原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面积较小但建设时间较短,保存完好的,采用扩建方式。新建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尽量不拆除不属于危房的旧办公室,避免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