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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市农场,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琼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琼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意见

  我县自实施计划生育奖励机制以来,许多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都从中得到的实惠,极大地促进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朝着良性方向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计划生育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为了从根本上转变我县广大群众生育观念,持续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我县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县政府决定加大计划生育奖励力度,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户籍在本县内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城镇下岗、待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居民。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农村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享受下列奖励:
  (一)农村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领证之月起,每月由县政府奖励100元,直至子女满年18周岁。每半年查环1次,凭查环证明领取,每半年发放一次,由县计生委核发。未按时查环或不参加查环的停止发放当年奖励金。对违规的对象终止发放奖励金,已领的要全部收回。
  (二)县政府为夫妻双方交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金,每人每年不少于100元直至60岁。
  (三)如子女死亡或残疾且不再生育家庭给予每年补助1000元,直到补助对象年满60周岁,与国家“特别扶助”衔接。
  三、农村居民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且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下列奖励:
  (一)农村二女结扎户(少数民族三女结扎户),在女方未满49周岁,落实结扎手术的给予一次性奖励现金12000元(按省规定),民政部门给予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县政府为夫妻双方每年每人缴纳不少100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金直至60岁。
  (二)农村二女户(少数民族三女户)落实吉妮环措施,并与所在乡镇签订不再生育协议书的,从落实之月起,每月给予80元的奖励金(按省规定),奖励金发放至女方年满49周岁。每半年查环1次,凭查环证明领取,每半年发放一次。未按时查环或不参加查环的停止发放当年奖励金。对违法生育的对象终止发放奖励金,已领的要全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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