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非财政拨款单位自主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上提出的“加大既有建筑改造投入”的要求,全面推进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十一五”期间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展,经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西安市财政局协商决定,对《
非财政拨款单位自主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暂行奖励办法》(市建发〔2008〕160号)进行修订,以调动广大业主积极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带动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争我市既有建筑节能达到全国领先水平,现将具体奖励政策予以印发,凡自主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可依照执行。
此政策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市建委与市财政局共同印发的《
非财政拨款单位自主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暂行奖励办法》(市建发〔2008〕160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西安市非财政拨款单位自主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奖励办法
为推动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实现我市节能改造方式的多元化投资,在全市形成一种自觉、自主实行节能改造的良性氛围,进一步加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降低能源消耗,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对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自行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奖励政策如下:
一、改造范围
非财政拨款性质且未采取保温措施的居住建筑及办公、酒店、商场、影院、学校等公共建筑。
二、改造内容
建筑物的外维护结构,包括外墙、外门窗、屋面三大部分。
三、改造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陕西省实施细则》(陕DBJ24-8-97)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
四、奖励标准
1、建筑外维护结构三大部分全部改造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