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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十)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现排污权有偿管理,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研究制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负责)。探索企业碳排放交易,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十一)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燃煤电厂开展烟气脱硫、脱硝特许经营BOT模式(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四十二)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结合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制订和完善我省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建设厅、省质监局分别负责)。

  (四十三)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2012年市县两级节能监察机构全面建立,完善覆盖省、市、县三级的节能监察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负责)。从2012年起,省上将对市、县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给予适当支持,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负责)。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减排监控体系,重点推进县级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完善自动监控网络,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等负责)。

  十一、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四)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环境(省委宣传部负责)。

  (四十五)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四十六)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各级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作节能减排的表率(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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