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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十五)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深化排污许可制度,将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相挂钩,对超过排污许可范围的,加大排污费的征收力度。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市区,暂缓审批该城市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中省建设资金(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分别负责)。

  (三十六)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各市县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监察厅负责)。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监察厅负责)。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省监察厅负责)。

  九、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七)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扩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推行建筑能效标识(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负责)。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继续推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加强对节能认证标识、认证质量的监管(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三十八)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快陕北、关中电网对接建设,力争“十二五”末淘汰落后电力产能,实现电网节能。改革发电调度方式,电网企业要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以及余热余压、煤层气、填埋气、煤矸石等发电上网,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加快镇安县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推进电网企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督。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有序用电。以建设技术支撑平台为基础,开展城市综合试点,抓紧制订外送电力办法,提高火电利用小时数,推广能效电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九)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金融办负责)。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省金融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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