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节能减排、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三十一)多渠道筹集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筹资解决(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强化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省金融办、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八、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和监督检查

  (三十二)加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逐级分解节能减排指标,明确市县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加大节能减排指标的考核权重,省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市级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有关部门每年向省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将节能减排和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严格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等部门负责),对成绩突出的市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政府、部门和企业,实施约谈、问责,不予评优评先(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三)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与核算制度,完善统计监测与核算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省统计局负责)。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负责)。继续做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三十四)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新上项目能效水平的重要措施,对 “十二五”节能指标有重大负面影响的高耗能项目实施能评限批(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市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