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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纠风办、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

  二、切实规范义务教育中小学收费行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杂费、借读费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要切实执行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任何费用。
  三、建立完善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制度。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建立捐赠资金审核鉴证制度。为防止借收取“捐款”之名收取与择校有关的费用,每学期末,各地教育、纠风等部门要对义务教育中小学、教育基金会等收取的教育捐赠款物进行审核鉴证,对笔数多、时间集中、金额相同或相近的捐款要重点进行核实,确认属于与择校相关的变相乱收费,除按国家、省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规定处理外,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规范捐赠资金使用。各中小学、教育基金会接受的捐赠必须全额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不得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隐匿捐赠收入,账外使用捐赠资金。各中小学、教育基金会接受的捐赠人有特定使用要求的定向捐赠资金,经审核鉴证确认后,按捐赠人的要求安排落实,并及时向捐赠人反馈使用情况。对没有特定使用要求的非定向捐款,全部统筹用于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重点用于学校内涵建设、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不得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以及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完善教育基金会章程。各地教育基金会章程内容凡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教育部门要联系相关机构及时修改,切实将教育基金会工作统一到治理择校乱收费的要求上来。省教育厅将会同登记机关把教育基金会资金使用情况作为年检的重要内容,发现存在收取择校费或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且未整改的,将按《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该教育基金会法人资格。
  四、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缩小校际差距。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是教育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解决择校问题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按照《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全面规划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
  大力推进办学模式创新。鼓励和支持各地通过推广“名校集团化”、“城乡学校共同体”、“乡中心校体制”等模式,加快优质教育资源向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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