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1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根据《
邯郸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邯郸市政府令第13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生产用及产生再生资源的单位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应当有利于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面貌、方便群众生活,有利于社会治安秩序。
第四条 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是所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
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中心城区区域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管理;负责制定行业发展的地方政策与规划;负责综合协调行业管理工作,构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指导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
县(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不含中心城区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公安、工商、城管执法、商务、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建设、规划、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对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条 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