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部门:制定主城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负责监督落实;根据《
邯郸市主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第
四十四条规定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要求,对主城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四)交通运输部门:制定主城区内国省干线公路维修和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负责监督落实;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要求,对主城区道路维修和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根据《
邯郸市主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第
四十五条规定,对主城区内国省干线公路维修和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建筑物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物料运输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五)公用事业部门:制定主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负责监督落实;对主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根据《
邯郸市主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对主城区市政道路两侧裸露泥地实施绿化。
(六)城管执法部门:制定主城区道路清扫保洁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负责监督落实;根据《
邯郸市主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确保主城区道路整洁,逐步扩大主城区道路机扫范围。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必须符合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根据《
邯郸市主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第
四十五条规定,对主城区内建筑、拆迁、市政、园林绿化、水利等工程施工工地建筑物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物料运输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七)公安部门:针对主城区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的污染物料,制定采用密闭式运输的具体方案,并负责监督落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二条和《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主城区内运输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运输车辆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八)园林部门:制定主城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负责监督落实;依据《
邯郸市主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第
四十七条规定,对主城区单位、居民区内裸露泥地绿化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九)水利部门:制定主城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负责监督落实;依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要求,对主城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五、实施方法和步骤
主城区建筑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自6月1日启动,8月31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1日至6月15日)。
1、 主城区三区一县政府、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马头生态工业城管委会要全面部署建筑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存在的建筑扬尘污染源进行排查,摸清底数,分类建立台帐,制定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