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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绿化条例(2011修正)


  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国防林、水土保持林、护路林、护岸林以及母树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用材林根据不同情况,可以进行抚育间伐或者小面积更新采伐。

  第二十一条 国有、集体、个人(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零星林木除外)所有的林木,实行采伐限额管理,凭证采伐。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林业绿化部门管理的树木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砍伐许可证。其他的林木砍伐许可证,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发放。

  第二十二条 古树名木,不分权属,分别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监督管理。在单位管界和私人庭院内的,由单位或者住户养护。

  第二十三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或者征收林地的,由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占用城市规划区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林地,其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应当按照规定缴纳。

  第二十四条 收取的绿化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绿化配套建设费,绿地补偿费,应当缴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监督用于植树造林、城镇绿化的建设和保护,并且由同级审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安置费应当用于安置人员的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改变城镇绿地的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改变的,城区10平方米以下由市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余区、县(市)城镇30平方米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林业绿化的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超过上述面积且不到1公顷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1公顷以上的,按照规定审批。

  临时占用绿地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且按照期限恢复。绿地恢复费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用于恢复绿地。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临时占用绿地的单位验收时间和标准,对恢复的绿地经验收合格后,应当在5日内解除该项资金的监管。逾期不恢复的,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绿地恢复费代为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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