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阳市绿化条例(2011修正)


  (四)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贸中心等不低于20%;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不低于30%,并且根据国家标准建立防护林带。

  属于旧城改造的,前款规定的指标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5%。国家另有标准的,从其标准。

  第十四条 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且按照城区内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城区外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在银行专户储存,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五条 城镇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由持有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核定绿化用地面积,并且经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工程项目改变绿化用地,应当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城镇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必须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绿化配套工程竣工后,经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合格后5日内,应当解除对该项绿化配套建设资金的监管。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十八条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苗圃、花圃、草圃的建设,指导专业户育苗,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单位自建苗圃,逐步实现绿化苗木自给。

  第十九条 林地、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取土、铲土烧灰积肥;

  (二)焚纸烧香;

  (三)挖树刨根,就树盖房,搭棚做架;

  (四)倾倒垃圾废料,堆放物料;

  (五)破坏自然景观和污染环境;

  (六)损毁绿化设施;

  (七)非生产性用火。

  第二十条 名胜古迹林、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及古树名木禁止采伐。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