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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绿化条例(2011修正)

贵阳市绿化条例


(1999年6月25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99年10月20日公布施行 根据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5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绿化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木、林地和绿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实行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管理和监督。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园林绿化的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规划区城镇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环保、水利、交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绿化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规划、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市林业、城镇绿化规划,纳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规划确定的林地、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

  第五条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林地、绿地的建设、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绿化建设、保护、管理资金,采取多渠道、多层次筹集的办法。

第二章 植树造林

  第六条 本市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力者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株,或者承担相应劳动量的其他造林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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