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改造陈旧管网,保证供水,防止漏失。
第六条 居民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城市供水企业抄验表,协助做好供水设施的更换和维修;
(二)按照规定期限到指定地点缴纳水费;
(三)更名过户,由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并且在供水企业抄表时进行登记;
(四)改变用水性质,由申请人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结清费用,办理手续。
第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用水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城市供用水合同》。合同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
第八条 超过城市供水企业服务压力的用户,应当设置二次加压供水设施。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和卫生标准应当符合规定。
第九条 新装、改装、迁移进户水表前的城市供水设施,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城市供水企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建设工程规划,应当确保埋设的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建设或者施工单位提交审批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应当提供城市地下供水管网相关资料。
供水企业应当向建设或者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实行一户一表制,按户设表、抄表到户。
供水企业应当对尚未按户设表、抄表到户的用户实行一户一表制。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必须按户设表、抄表到户。
第十二条 水表必须经法定计量检验机构检定合格方可使用。
水表自然损坏,供水企业应当无偿更换,当月水费按照前3个月最低月用水量计费。因用户责任造成不能抄验水表的,按照前3个月最高月用水量计费。
供水企业由于抄表错误、水表计量不准等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市政、环卫等公益性用水,由城市供水企业装表计费,定点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