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完成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的办理工作。符合条件的,应当发放临时通行牌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发放的理由。
临时通行牌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行驶区间,但有效日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七条 用于驾驶培训的专用机动车辆,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教练车号牌。
教练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行驶。
第三章 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
第八条 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驾驶号牌、证照、标志不全的车辆;
(二)驾驶机动车使用手持移动电话;
(三)驾驶机动车吸烟、饮食;
(四)驾驶机动车观看电视、阅读报刊、使用耳机;
(五)驾驶未按照规定期限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
(六)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城市道路临时停车车位线外停车以及逆向停车;
(七)设有停靠站点的路段驾驶营运性客车、单位交通车在规定的站点外停靠;
(八)驾驶机动车在划有中心实线的路段、高架桥、立交桥上调头或者左转;
(九)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
第九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标志、交通警察指挥通行;
(二)在禁止行人通行的高架桥、立交桥行走;
(三)通过设有人行横道、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的道路时,不走人行横道、地下通道、过街天桥;
(四)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滑行;
(五)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第十条 乘车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动车道上招乘车辆;
(二)在车行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侧坐或者背向驾驶人骑坐二轮、侧三轮摩托车;
(四)将身体伸出行驶的机动车外。
第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