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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1修正)

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1994年5月30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4年8月13日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5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正案》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证平时和战时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战备、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的防空地道、坑道、地下室以及具有防护功能的其他地下建筑、经过改造的自然山洞及其设备、设施。

  第四条 本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在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

  第五条 公安、发展和改革、城建、规划、土地、城管、工商、税务、卫生、电力、邮电、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人防战备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六条 在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人民防空主管战备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建设

  第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战备需要按照规定修建各种类型的配套的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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