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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2011修正)

  财政、审计部门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应当利用荒坡、荒地,无法避让确需占用专业菜地的,一律按照征收专业菜地程序报批,并且按照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乡、镇、村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确需占用专业菜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县(市)土地、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五条 为确保专业菜地面积总量,每年被征收的专业菜地,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征1补1.5的原则,负责统筹安排补充。

  第十六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蔬菜风险基金,用于蔬菜生产受灾补贴和平抑市场菜价。

  蔬菜风险基金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保护菜农利益,引导和扶持农民种好菜。

  第十八条 专业菜地保护区域内,不得新建或者扩建有污染或者破坏环境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治理,无法治理的,应当予以停产或者搬迁。

  菜地禁止施用违禁农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 ,损坏蔬菜基地设施的,应当予以赔偿。

  依法征收专业菜地或者在专业菜地附近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需拆除蔬菜基地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 ,未经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征收专业菜地的,批准文件无效,由贵阳市人民政府责成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纠正。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的专业菜地,从征地手续办完之日起,征而未用满1年的,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该菜地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1倍收取菜地荒芜费;2年以上未使用的,除按照以上标准的2倍收取荒芜费外,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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