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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2011修正)


  第七条 蔬菜基地分为规划保留区、规划建设征收区、规划发展区。

  规划保留区,是指划定为长期保留的专业菜地。规划建设征收区,是指划定为城市建设需要征收的专业菜地。规划发展区,是指计划补充为专业菜地的耕地。

  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蔬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划定规划保留区、规划发展区的保护红线,绘图造册,建立档案。保护红线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 蔬菜基地应当进行规范建设,逐步修建和完善水利、道路、供电等基础设施,加强土壤改良,提高地力和复种指数,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和抗灾能力。

  第十条 蔬菜基地的水利、道路、供电等设施,由市、区、县(市)、乡、镇、村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管理维护制度。

  蔬菜基地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的经费,由市、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按照一定比例解决。具体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蔬菜基地的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一条 规划保留区的专业菜地除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禁止征收。

  规划为专业菜地发展区的耕地严格控制征收。

  规划建设征收区的菜地,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蔬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分期征收规划,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征收专业菜地必须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区、县(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 征收专业菜地必须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缴纳标准,由贵阳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缴、免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由贵阳市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新菜地的开发、建设和老菜地的改造,以及蔬菜市场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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