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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2011修正)

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


(1994年6月28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94年10月12日公布 根据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3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贵阳市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稳定蔬菜基地面积,保障城市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蔬菜基地,是指贵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专业菜地及其附属设施和经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作为补充专业菜地的耕地。

  第三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工作,土地、规划、环保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协同做好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区、县(市)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应用科学技术成果。

  第五条 对实施本办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建设

  第六条 蔬菜基地建设依照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农业综合区划进行布局。专业菜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城市人口人均20平方米(三厘)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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