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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11修正)

贵阳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1996年12月27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1997年7月22日公布 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规范价格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价格监督检查,是指对商品价格、经营性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的有关价格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工商、财政、审计、质监、监察、公安、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价格监督检查以政府行政监督为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内部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投诉。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模范执行价格法律、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七条 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贵阳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各区、县(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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