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规定
(1998年8月26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1999年4月9日公布 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划拨给中学、小学的现有教育用地和规划预留教育用地。
第三条 中学、小学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城市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发展和改革、规划、教育、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相关事项进行管理,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禁止非法改变中学、小学教育用地使用性质;禁止挤占中学、小学教育用地。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教育用地调整需要,占用学校现有和规划预留教育用地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全部占用的,应当在学校服务半径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先安置后拆迁;部分占用的,应当在保证教育用地整体性的情况下,按照不少于原面积先安置补偿后拆迁。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中学、小学教育用地新建、扩建住宅。不得在中学、小学教育用地内修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违反前两款规定已经占用的,要逐步归还。
第七条 教育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在保证学校用地标准、使用功能及校园环境的情况下,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引资修建教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