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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全力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进一步夯实城乡消防工作基础,提高全社会火灾防控水平,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开展全省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的通知》(鲁安发〔2012〕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2012年在全市开展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为抓手,围绕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市建设大局,按照《淄博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要求,进一步加强消防基层基础工作,深化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大力推进社会化消防工作,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切实提高全社会火灾防控水平,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全力维护消防安全形势稳定,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强化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安全监督和管理
  (一)强化政府责任制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政府领导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政府任期工作目标,逐级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检查考评。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相关部门督促整改。
  (二)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工作会商、执法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各部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行政许可证照。适时组织联合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视情依法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照,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作用,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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