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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四)组织开展督查。6月15日前,省国土资源厅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实地核查、整改和查处工作进行督查。重点督查违法用地拆除复耕、整改查处到位情况。
  (五)初报数据。6月20日,各地向省国土资源厅初报数据成果;6月30日前,省国土资源厅对各地初报的数据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向国土资源部报送。7月31日前,将审核意见下发各地并要求整改纠正。
  数据填报、统计、排序的县级行政单元与土地变更调查县级行政单元一致,并将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予以设定。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上线应用后,任何地方不得再提出调整要求。
  (六)按审核意见整改纠正后上报数据。8月5日前,各地根据省、部督查情况和审核意见整改纠正后,逐级上报数据成果。上报数据须经本级政府审核同意后,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向省级提交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
  (七)组织开展验收。8月13日前,省级完成验收工作;9月15日前,国土资源部完成验收工作。
  (八)上报最终数据。在验收通过后10日内,经本级政府审核同意后,各地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最终数据成果、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数据报表。
  (九)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国土资源部将分别根据各地2011年度土地和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结果及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进行分类排序,确定警示约谈、启动责任追究对象,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工作。
  四、政策界限
  (一)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政策。
  1检查(监测)时段。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与土地变更调查相衔接,疑似违法图斑全国检查(监测)时段统一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消除违法状态地块。2012年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消除违法状态,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拆除复耕到位情况,由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认定,出具证明文件,并与拆除前和拆除复耕后的实地照片一并纸质归档备查。
  3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为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政策和目标要求,增加土地有效供应,保障民生,在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尚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4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计入所在市、县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根据市、县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区别对待。同时根据个案情况,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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