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停车场库设计方案时,公共停车场库应当征求公共停车场库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独立的地下停车场库设计方案还应当征求人民防空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各类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停车场库规划设计标准设置配建停车场库:
(一)各类行政事业性机关单位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
(二)规划和建设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旅馆、饭店、商店、商场、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和商业街区;
(三)规划和建设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居民住宅及住宅小区。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在已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半地下层或一层地下层停车场库且地面停车位占全部停车位比例达到10%的,但配建停车场库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住房规划建设局批准,可以适当减少配建停车位,但减少部分停车位应就近补建。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已有配建停车场库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增建补足停车位。
无法就近补建停车位且同意交纳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公益基金的建设项目,应当按未补足停车位的数量交纳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公益基金并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公益基金由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市物价、市财政等部门根据公共停车位建设成本,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公益基金在按上述程序核定前确定为6.5万元/标准车位。
当地公共停车场库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公益基金收缴工作;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公益基金由各级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库公益建设;利用公共停车场库公益基金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应实施非营利性管理。
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公益基金可适当减免,减免标准由市住房规划建设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库达不到规划设计标准的,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公益基金的,各级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