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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五)组织开展“平安畅通县乡村”大创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总体目标,研究、制订本地区的规划和实施方案,从立法、体制、机制、投入等方面逐步解决制约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科学评估、考核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成效的综合评价体系,推进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科学发展。要大力发展农村客运交通,组建面向广大农村地区的客运公司,努力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要进一步强化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的基础工作,推动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建设、安全设施建设、农机安全监理基础设施装备建设和通行秩序管理等工作。

  四、进一步加大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力度

  (一)落实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人,应把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县、乡、村、组四级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要建立由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预防农村公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把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落到实处,逐步建立高效的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对发生重(特)大农村公路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要督促相关运输企业及承运人、驾驶员切实落实农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到农村交通运输生产的每一个环节,增强安全意识,承担安全责任,维护车辆安全性能,切实提高交通运输安全水平。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根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严厉查处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客车超员、货运机动车非法载人、违规运输危险物品等容易导致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负责有关的农村公路交通运输管理工作。交通(公路)部门要在巩固国、省干线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成果的基础上,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对县乡道路急弯、陡坡等行车危险路段的治理,完善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公安、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格驾驶人的培训和考试工作,并会同交通(运管)部门继续推进营运驾驶员的整顿工作。安监、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交通运输企业的整顿力度,重点督促落实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交通客、货运市场。发改、经信部门要继续深入推进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工作,严格车辆产品准入、生产一致性认证制度,提高车辆产品质量,增强安全性能。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督检查,进一步修订、完善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坚决杜绝有标准不执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出厂等问题,严格落实机动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保险监管机构要依法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制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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