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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机制(试行)》的通知

  11-6建立“四害”季节消长、密度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效果的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实行病媒生物防制监督管理员制度,在全市社区、村(居)委会各设立一名病媒生物监督管理员。
  11-7除“四害”工作采取以环境防治为主的原则,根据消长情况防治,科学使用化学防治方法,加大力度完善,在重点行业和一般重点部位建设防“四害”设施,减少药品的使用量,合理用药,保护环境。
  11-8公共环境(公共绿地、广场、下水道、公共道路等)实行市场化运作,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除“四害”公司进行防治。实行除“四害”企业的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除“四害”队伍的管理。
  11-9宾馆、酒家、物业小区、超市、农贸市场、食品贮存和加工企业等必须聘请有专业资质除“四害”企业开展防治工作,确保病媒生物密度达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11-10发改、规划、住建等部门在验收和审批建设项目和规划时实行防“四害”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1-11维护和补充公共环境防“四害”设施,充分发挥其作用,有效降低“四害”密度,防“四害”设施建设和维护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12、市容市貌乱象的处罚
  12-1对“六乱”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乱扔、乱吐、乱贴、乱挂、乱堆、乱放”的行为依据《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处罚。执法主体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2-2对不落实“门前三包”的处理。对不遵守“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的按照《海南省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规定》处理,执法主体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2-3对车辆乱停放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三府〔2005〕184号)有关职能调整与配置的规定进行处罚。交通道上的车辆乱停放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处罚,人行道上的车辆乱停放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
  12-4对违章运输渣土余泥的处罚。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处理,造成泄漏、遗撒或者车辆轮胎带泥进入城市道路,造成污染的,按被污染道路面积处罚上限严格处理。执法主体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2-5对不开展除“四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按《三亚市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严格处罚。
  12-6以上执法主体根据具体情况可将执法权委托各区、各镇、各农场有相应执法资质的单位进行执法,并加强监督和培训,各区、各镇、各农场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相互协调,把环境卫生执法工作做好。以上执法主体和被委托执法单位如出现行政不作为的情况,由市纪委(监察局)予以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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