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哄抬运价及“炒”车的行为,由物价部门牵头,交通、旅游、监察部门配合查处。物价部门要对“炒车者”依法进行处罚。对旅游车私自承揽团队业务的行为,由交通部门依法查处。
3.对违规审批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厉打击旅游服务公司、商务公司、会展公司等组织以自己名义、假冒正规旅行社名义非法从事旅行社业务,规范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一)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黑社”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旅游投诉明显减少。
(二)工作措施
1.对旅游服务公司、商务公司、会展公司、户外活动公司等组织非法从事招徕旅游者,组织旅游活动的,由旅游部门牵头,工商、公安部门配合查处。旅游部门要加强对上述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黑社”,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工商部门对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假冒正规旅行社非法从事旅行社业务,由旅游部门牵头,工商、公安部门配合查处。旅游部门要加强景区(点)的执法检查,旅游部门要及时对游客投诉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发现假冒正规旅行社名义非法从事旅行社业务的,依据《
旅行社条例》进行处罚。
3.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部门牵头,工商部门配合查处。旅游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超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对设立该分社、服务网点的企业法人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五、严厉查处旅游购物点以套“老乡”、用“托儿”等手段诱骗游客购买假冒、伪劣、违禁商品或敲诈勒索游客的案件,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一)整治目标
购物点销售的产品合格率达到100%,基本杜绝欺客、宰客行为,游客购物满意度达到95%以上。
(二)工作措施
1.对旅游购物点“无证照”经营的行为,由工商部门牵头,旅游、物价、质监部门配合查处。工商部门及相关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旅游购物点,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颁发》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或处罚。
2.对旅游市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由工商部门牵头,公安、旅游、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配合查处。工商部门要监督经营者建立健全进销货台帐制度,完善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特别是假冒伪劣食品的,要从严查处,对暴力抗法或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3.对旅游购物点以高额回扣吸引导游带团消费的行为,由工商部门牵头,旅游、物价、税务部门配合查处。工商部门要依法对违规旅游购物点进行处罚;旅游部门要对违规导游人员和旅行社依法进行处罚。司机、导游及其他从旅游景点、购物点等非雇佣单位取得的与导游业务相关的各种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支付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的旅游景点、购物点,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支付情况的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未按规定办理上述事项的,税务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对旅游购物点敲诈勒索游客的行为,由工商部门牵头,旅游、公安部门及相关区(镇)配合查处。工商部门要对旅游购物点依法查处,性质恶劣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重点整治旅游餐饮点、购物点以短斤少两、不明码标价、低报价高结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手段欺诈游客,经营不符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杜绝歌舞厅等娱乐点强买强卖、强迫游客消费等行为,营造放心消费的良好环境。
(一)整治目标
所有餐饮点、购物点、娱乐点无强行消费行为,游客满意度达到98%以上。计量欺诈、价格欺诈的行为明显减少。
(二)工作措施
1.对餐饮点、购物点的欺客宰客行为,由工商部门牵头,旅游、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物价部门配合查处。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定期对海鲜大排档等餐饮点、水果等购物点短斤少两、不明码标价、低报价高结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进行检查,对缺斤少两、以假充真的餐饮点、购物点,依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不明码标价、低报价高结算的餐饮点、购物点,依照《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对暴力抗法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餐饮服务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旅游、卫生部门配合,依法查处。
3.对歌舞厅等娱乐点强买强卖、强迫游客消费的行为,由工商部门牵头,文体、公安、旅游、物价部门配合查处。
4.对此类问题频发的地区,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和行政问责的原则,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牵头部门和配合不力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
七、严厉打击冒用导游人员名号、伪造导游证、未取得导游上岗证带团、受“黑社”雇佣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规范导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