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各成员单位接到紧急、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处理,同时向12345呼叫中心反馈具体情况以及处理办法。
第三十条 各联动单位调查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处理,不可徇私枉法,如果调查处理过程中有单位未按法律程序处理,导致调查处理结果不实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对全市范围内12345热线受理、批转、办理、答复整个过程进行监督,根据本办法对各热线成员单位受理事项办理及时性、办结率、群众满意率等监督考核,定期将考核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市热线领导小组,并通过12345热线网站(http://12345.sanya.gov.cn)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热线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行政效能监察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按工单时限规定和工单要求办理工单的;
(二)对若干个热线成员单位联合办理的事项,市信访局指定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导致逾期办理或过期未办理的;
(三)未按要求更新热线信息的;
(四)提供热线信息不准确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热线工作人员因故暂时离开岗位时未做好人员交接工作的;
(六)各承办成员单位未在2个工作日内查阅12345热线转交事项的。
第三十三条 热线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对同一交办事项,因反馈不符合要求而被热线办连续3次退回重新办理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及时办理和反馈情况,又不向12345呼叫中心说明原因,每季度累计达 3次以上的;
(三)反馈情况与实际办理结果不一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群众来电(含市领导批示件)不按时办理,多次受到通报批评的;
(五)对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致使群众来电反映的问题办理不公,造成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