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养殖并用机动船。
养殖并用机动船用油补助179.6元/千瓦。
竹排筏机动渔船用油补助功率最高为10千瓦。竹排筏机动渔船功率超过10千瓦的按10千瓦计算补助;功率少于10千瓦的按实际功率计算补助。
第一次分配结束后,余下部分资金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作第二次分配。
六、补助资金的发放办法和程序
(一)补助资金的发放办法。
1.市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渔政部门数据库核定的渔船功率数据和作业方式为基数,结合自治区财政厅下拨的补助金额,测算编制全市补助资金发放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补助资金逐级审核申报。为了加强渔业公司对渔船的管理,充分发挥渔业公司掌握所辖渔船出海生产动态的优势,由渔船业主向所属渔业公司(村委或渔管会)申报办理渔业用油补助确认和登记,渔业公司(村委或渔管会)接到申报后,必须严格审核渔船出海生产情况,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到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发放程序。
1.渔业船舶所有人在10月 30日前按一式三份填写《二〇〇九年渔业作业用油补贴经费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审批表”),并携带有效的渔船证书(属捕捞机动渔船,须提供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属养殖并用机动船,须提供其《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并提供船舶归属的养殖场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本人身份证一并报送所属渔业公司(村委会或渔管会),由所属公司(村委会或管委会)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报送所属辖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复审。辖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复审无误后,再签字盖章,报送市水产局畜牧兽医局进行第三次审核。逾期申报的作弃权申领补助处理。
2.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组织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审批表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在政府网站、各相关渔业主管部门办证大厅和由各辖区在渔港码头等进行第一次公示(铁山港区的竹排筏在2008年核发数据的基础上由铁山港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审核和公示);
3.第一次公示无异议后,市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补助发放标准确定审核合格的渔业船舶的补贴额,并对确定结果进行第二次公示;
4.第二次公示结束后,向公示无异议的渔业船舶发放补助资金。
5.补助资金实行银行直接拨付的形式,各渔船船主集中在指定银行开设账户,由银行按市渔业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直接拨入各渔船船主的账户。